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优惠政策 招商项目



招商引资政策

  一、用地价格优惠
  1、在镇区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符合“四通”(水、电、道路、通讯)标准的土地。
  (1)自建厂房,投资者在镇规划区内选择土地自建生产经营用房,用地可征用或租赁。
  (2)租赁厂房,我镇将根据投资者生产经营需求,新建标准厂房优惠出租;投资者也可优惠
租赁镇内闲置厂房。
  2、镇内的土地实行分区域征用、划拨、出让。
  集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基准价每亩5万元,其他区域土地征用基准价每亩3—4万元。并根
据土地性质、土地区域、使用年限、投资规模、技术含量、纳税额度等因素下浮。
  (1)工业项目用地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出让金下浮20%,其中一次性投资1000—2000万元的,出让金下浮40%,2000—3000万元的,出让金下浮50%,3000—4000万元的,出让金下浮60%。
  (2)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,土地出让金可缓交一年;1000万元以上的,土地
出让金可缓交2年;2000万元以上的,土地出让金可缓交3年。
  (3)一次性投资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每亩投资达40万元以上,
镇政府可免收土地出让金。
  (4)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按基准价出让,用于三产经营性项目土地出让金根据投资规模下浮10—20%。
  (5)购买本镇闲置资产的按评估价60%出售。租赁本镇闲置资产的,年租金按资产总额的3%
收取,租赁闲置土地的按每平方米每年1—3元的标准收取租金。
  二、财政税费优惠
  企业税收由国税、地税部门照章征收,其优惠部分由镇财政年末统一结算返还相关企业,
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。
  1、所得税
  (1)凡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第一、二年征收额地方部分全额返还,第三至五年50%返还,高新技术企业50%返还期限可再延长5年。
  (2)凡新办第三产业的企业(项目),从开业年度起,第一年地方部分全额返还,第二、三
年返还50%。
  2、增值税
  凡在镇内投资新办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、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,按照
一次性投资额的大小,可每年享受地方留成部分的优惠。
  (1)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,前三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20%的优惠;
  (2)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,前三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40%的优惠;
  (3)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,前三年给予地方留成部分60%的优惠。
  3、土地契税
  凡在本镇购买土地的生产项目,土地出让金在100万元以上的,其土地交易契税可享受优
惠。土地出让金在100—200万元之间的给予20%的优惠;土地出让金在200-400万元之间的,
给予50%的优惠;土地出让金在400万元以上的可以实行全额返还。
  三、建设规费优惠
  1、实行投资项目“绿卡”优惠制度
  (1)“绿卡”项目为:“三外”项目、投资规模在100万以上的工业项目、投资规模在200万以上的其他项目、高新技术项目、农产品深加工龙头项目。
  (2)列入“绿卡”管理的投资项目,凡属本镇收取的地方性规费,一律优惠减收。
  (3)凡“绿卡”项目一律给予先登记办理手续,后交纳规费的优待。需交纳的规费,在项目
  开业后由镇政府一次性向企业收取,再结算给有关部门。
  2、固定资产投入在100-500万元之间的生产性项目,属于镇内各项行政事业规费减半征
收;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,可进入“无费区”,其应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,属于镇
内收益的部分免交。
 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,可以一事一议,一企一议。
  本优惠政策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,从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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